甲方(委托方):货兜平台使用用户
乙方(受托方):货兜(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乙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海淘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1 协助甲方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1.2 按甲方确认指令通过乙方平台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
1.3 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的事件时,代理甲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定期查询赔付进程;协调甲方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
2 甲乙双方的责任
2.1 甲方(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货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如实回答乙方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2.2 甲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货物真实情况的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乙方的解约通知书到达甲方时解除。
2.3 甲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4 甲方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5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乙方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甲方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甲方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乙方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6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乙方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险方案
3.1保险标的
乙方承运的货物(邮包或包裹),但须剔除如下货物:
1)精密仪器(精密仪器的判断条件是:A.对运输有特别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等特殊要求。B.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C.单件货物保额超过RMB500万元。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即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2)鲜活动植物;
3)大宗散货(包括散装的矿产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煤、油品);
4)工艺品(包括各类雕刻、编制、刺绣、古董、字画、瓷器、玉石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5)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6)武器、弹药及其零配件;
7)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列明的货物;
8)散装化工类货物;
9)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3.2保额确定的方式
按货物购买价值或申报价值(含税金、运费)*100%投保。每张保单(每票运单货物)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对于单票运单下的货物总价值超出人民币1万元的运输,由甲方通知乙方提前向保险公司申报后另行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
3.3保险产品和费率
1)邮包一切险,附加战争险和罢工险。
适用条款:邮包险条款(2009版),附加人保战争险(邮包)(2009版)、附加人保罢工险(2009版)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0.8%。
3.4特别约定
保单附加由于甲方责任导致的货物丢失,但不放弃对其他海运、空运及快递公司等实际承运人的追偿。
收货人在签收前需确认箱内有货物,签收后发现箱内货物全部丢失,不予理赔。
3.5 运输方式和运输范围
邮包或包裹派送公司合作的国际专线进行运输。
承保区域为中国(含香港)至世界各地,但运自下列国家或地区的任何货物另议:非洲(除埃及、南非外)、白俄罗斯、缅甸、古巴、刚果、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马其顿、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北韩、塞尔维亚、叙利亚、尼泊尔、约旦、阿富汗。
3.6 赔偿限额和免赔
1)每个包裹赔偿限额为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
2)每次事故无免赔金额。
3.7
保险标的
普通货物,但须剔除如下货物:
1)精密仪器(精密仪器的判断条件是:A.对运输有特别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等特殊要求。B.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C.单件货物保额超过RMB500万元。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即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2)鲜活动植物;
3)大宗散货(包括散装的矿产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煤、油品);
4)工艺品(包括各类雕刻、编制、刺绣、古董、字画、瓷器、玉石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5)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6)武器、弹药及其零配件;
7)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列明的货物;
8)散装化工类货物;
9)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保险责任期间
责任起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8 除外责任
1)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3)无外包装/裸装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者)的破碎、凹瘪、氧化、碰损、刮擦以及锈损风险;
4)如因拒缴税而弃货、海关扣留、因侵权罚款、货物品质等均属于除外责任;
5)正在交战地区;
6)非中国利益的境外-境外业务;
7)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8)其他未列明的责任除外以后附条款为准。
4 理赔事宜
4.1索赔受理
被保险人出险后可以向甲方报案,由甲方将索赔资料通过乙方提交给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将逐一案件进行处理,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理算和赔款支付(如有)。
保险公司在案件结案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通知甲方或被保险人。
4.2 索赔主要单证
1) 货物网上买卖的订单截图或线下店内购物小票,证明货物价值;
2) 网上运单截屏,证明此票货物的运输关系;
3) 发生丢失:转运公司或承运公司出具的丢失证明;
4) 发生货损:转运公司或承运公司出具的损失证明(或开箱单)、受损货物的照片(包括整体照,受损部位,品名型号、数量等主要情况);
5)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法人是三证);
6) 被保险人收取赔款的账号;
7) 被保险人委托甲方代为索赔时,需出具委托甲方代索赔和收取赔款的委托书。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责任成立,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果不足以证明标的的损失情况,则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如果缺少事故证明或其它可能涉及追偿的资料,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及其公司规定比例处理。
4.3理算金额
每份保险合同的理赔基本原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实际损失为限,对未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予以赔付,赔付金额以保险公司审核结果为准。
4.4理赔约定
公开网页告知:收货人在签收前需确认箱内有货物,签收后发现箱内货物全部丢失,则不予理赔。
个别案件特别处理:签收后发现箱内货物部分丢失,对于首次索赔的被保险人可以考虑予以理赔,同时理赔客服将告知被保险人注意签收时查验货物;故对于再次索赔的被保险人,则不予以理赔。
5保密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无业务关系的第三方:
5.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5.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5.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5.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6保费结算
保费结算方式为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在线支付;
2 IT系统对接事宜
甲乙丙三方将进行两两平台对接出单。
3 7争议的解决
乙方代理甲方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事宜,如丙甲方在协议执行期内与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乙方负责协调,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可起诉至法院。
8 协议期限
8.1本协议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或下一个中转点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或收件地址处,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或网上载明签收日期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
8.2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外两方。
8.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三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9其他
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勾选签署此协议,表示甲方已经同意此协议的所有条款;
10 附则
10.1主险条款
10.2附加条款
10.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附则10.1 (主险条款)
邮包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10.2(附加险条款)
邮包战争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2009版)的(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则10.3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